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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大唐高层多层避难间设计,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

2024-04-26 03:00:01 445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,应设置避难层(间)。避难层(间)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个避难层(间)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,两个避难层(间)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;

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、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;

3 避难层(间)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,并宜按5.0人/m2计算;

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,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,其中的易燃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,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。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,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;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,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,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

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,不应开设除外窗、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;

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,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设备间、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;

除水泵房、供水管道外,其他管道、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;

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,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,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,并向房间内开启。

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45-95)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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